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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提升治安纠纷调解成效

发布日期:2019-06-05    作者:周明律师
大量治安纠纷类警情处理难度大、周期长,极易造成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调处治安纠纷也耗费派出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民警压力巨大,不堪重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完善调解机制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基层派出所每天接报的警情中,绝大部分是治安纠纷类的报警,也不乏非公安管辖的纠纷。这些纠纷处理难度大、周期长,极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引发投诉上访,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调处治安纠纷也耗费派出所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民警压力巨大,不堪重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完善调解机制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治安纠纷呈现的特点
  总量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化解时间长;容易引发上访,民警压力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大,由此引发的治安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加。治安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总量大,涉及面广。以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洲头派出所为例,2012年接处警266起,其中治安纠纷类警情187起,占70.3%。这些纠纷涉及家庭邻里、土地宅基、劳资劳务、买卖合同、借贷、婚姻、田边地角等多个领域多个方面。
  二是处理难度大,化解时间长。治安纠纷涉及情况日趋复杂,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期望值大、要求高。派出所又面临警力少、任务重的现状,加之调查难、取证难,还有些纠纷经常出现反复,纠纷处理难度加大。
  三是容易引发上访,民警压力大。很多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使矛盾升级,甚至形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承担了大量的人民调解的职能,一些非公安范围的纠纷也必须去处理,由此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民警经常受累不讨好,两头受气。一些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高,条件苛刻,甚至是无理要求,让民警无法处理。有时民警在处警时发现属非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民警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时,一些纠纷当事人还可能投诉派出所民警不作为,民警左右为难,硬着头皮调解,结果有时还是事与愿违,还可能出现一些信访投诉、网上发帖,给民警造成巨大心理压力。
  当前处理治安纠纷时存在的问题
  调解机制不完善;调解方式不规范;调解能力不够强
  由于纠纷多、警力少,调解机制的不完善等诸多客观因素,加之民警业务能力、认识水平方面的主观原因,目前治安纠纷处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解机制不完善。目前,基层村级调解组织职能弱化,有的形同虚设,不能切实发挥调解职能,一些基层组织经常直接告知当事人找派出所处理,甚至还出证明,证明村里无法处理,请派出所处理。乡镇级调解部门也经常推诿扯皮、推来推去,结果还是推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出于维稳大局及缓解矛盾考虑,加之担心当事人信访投诉,就不得不去处理这些纠纷,甚至处理了明显超出公安机关职能的纠纷,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后遗症。
  二是调解方式不规范。一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打架纠纷案件中,认为事小就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基本的当事人笔录也不去做,当场草率作出调解决定,也不制作调解协议。虽然当事人当场口头表示同意,事后由于赔偿标准及不履行等情况,重新找派出所处理。重新处理难度加大,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就需要做更多的弥补工作,还经常被投诉。
  三是调解能力不够强,缺乏处理纠纷经验。一些民警业务学习跟不上,缺乏调解经验积累,导致调解纠纷的水平不高,调解成功率低。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在处理一些家庭邻里纠纷过程中有时无所适从,甚至出现简单问题复杂化情况,引发不应有的投诉。
  治安纠纷处理的对策建议
  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调解纠纷
  一是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虽然各地在基层乡镇都成立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但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都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公调对接工作。要加强基层村级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减轻公安派出所的压力。要完善矛盾排查预警机制,扎实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督导工作,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化解得快、处理得好,不推诿扯皮、不留后遗症。
  二是加强调解规范化建设。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在可以治安调解的范围进行调解。不构成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要尽最大可能进行调解。进一步规范派出所调解室建设,规范调解工作流程、运行模式,做到事前有疏导、事中有监督、事后有回访。
  三是严格依法调解纠纷。治安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治安调解前,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防止因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导致调解不成、调解不公,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接处警过程中,无论是纠纷类警情还是案件类警情,都要在先期处置时同步开展现场取证,固定保全证据,并妥善保管,防止证据灭失。调解纠纷必须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督促及时履行到位,不留后遗症。
  四是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公安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教育培训,经常性地组织民警学习治安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使广大民警深刻领会和熟练掌握调解的任务、原则、范围和程序,不仅懂得办理案件,还懂得调处纠纷,不仅懂得法律知识,还懂得怎样与群众沟通,实践中可采取让有经验的老民警传帮带新民警、借助人民调解力量参与治安调解。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广大民警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充实自己,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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