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邓普云律师
某天,张先生通过手机叫了一辆网约车。司机项某驾驶网约车停在路边接张先生,在张先生左脚踏上车,右脚还在地面的情况下,项某就发动汽车并前行,碾压到张先生的右脚,致使张先生外踝骨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项某负这起事故全责。张先生在治疗中花费医疗费2304余元,随后将项某、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张先生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4.1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系网约车,被告项某改变私家车用途,用于经营,乘客不属于第三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要审理此案,首先要解决的是本案的2个焦点问题。
一、私家车改为网约车是否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立法的本意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以该强制性的责任保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
若将网约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排除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外,则网约车辆受害人获得交强险救济的概率将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也将难以实现,这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故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当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理赔责任。
经核定,张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08万元。项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
二、张先生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对象?
交强险的作用,是针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些人员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即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张先生只是一只脚刚踏上车,而另一只脚还在地面,身体的绝大部分及重心均还在车外,其受伤也是因事故车辆碾压到其右脚所致。所以,不能认定为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已在车上,其完全符合交强险第三者的特征。
被告保险公司将正在上下车人员直接与车上人员画等号,认为只要上车人员的一只脚放在车上就是车上人员,进而把受伤的上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从语义解释的角度看,已经超出了公众对“正在上下车人员”和“车上人员”理解的范围,从规定意图上看也有利用格式条款类推,肆意缩小第三者范围,免除承保人责任之嫌。这既不符合格式条款的生效原则,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故被告辩称原告不属于第三者,主张免赔,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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