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侄之间借名买房引纠纷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候女士起诉称: 2002年12月28日,我购买了诉争房屋一套,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因我年龄问题没有贷款资格,我购房时借用了被告的名字。双方口头约定我还清全部贷款后,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002年至今,诉争房屋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并进行了装修,居住期间的相关费用由我支付,房产证由我保管。2007年9月27日,我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同年年底,我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时,被告予以拒绝。所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我将1305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侯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系姑侄关系。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更不存在“过户”的约定。2010年,我父亲欲为我购买婚房,因生意繁忙且我社会阅历浅,故委托姑姑为我购房并交给原告39000元作为首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所称“借名买房”的理由不能成立。2002年原告已经结婚成家,不存在因年龄不能贷款的情况。我和原告之间存在实质的租赁关系,双方约定每月还贷700元属于支付的房租。我购买诉争房屋之后,原告家庭关系不睦,我考虑帮助亲人的因素,让原告暂时居住诉争房屋,并由其代还每月700元的房贷作为租金。我多次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但原告一直拒绝。我于2004年9月至2010年9月在国外留学并工作,回国后发现原告在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于2007年申请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并解除了抵押。我数次要求返还房屋未果后,于2012年10月25日在报纸上发布房产证遗失声明,并于11月2日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我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无权要求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法院查明
2002年10月29日,被告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诉争房屋,建筑面积33.41平方米,总价148675元。2002年11月1日,被告与中国L银行甲市乙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0000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贷款期限20年,每期等额归还本息额662.17元。2004年8月26日,甲市K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侯先生代收契税2239.47元,印花税5元,交款人处由被告签字。2004年11月15日,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07年9月27日,原告自行办理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手续。原告称系与被告协商后办理,被告称并不知情。2012年11月2日,被告将原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并补办新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蔡某系原告朋友,其出庭作证证明其陪同原告购房过程以及原告支付定金及首付款事宜。证人谢某通过被告父亲候某甲认识原、被告,其出庭作证证明为原告买房使用,为被告开具工作及收入证明。被告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被告侯先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候女士将1305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候女士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由谁支付。原告主张系原告支付,提供发票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主张系被告父亲出资,被告父亲出庭作证。结合双方证据及质证意见,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证据,故认定诉争房屋首付款系原告支付。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买房,还清全部贷款后,被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主张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偿还房屋贷款,系给付房屋租金。结合原告支付首付款、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偿还房屋贷款,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购房票据原件的事实,可以用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应依据借名买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房屋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系房屋租赁关系,但未出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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