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前未查出胎粪吸入性肺炎,随后误诊导致新生儿死亡
【摘要】原告入住某医院自然分娩女婴范某,出院时某医院没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病情。出院次日患儿不停哭闹,刘某某诊所诊断治疗错误。最终尸检结果为符合新生儿羊水(胎粪)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40%,合计126880.96元;刘某某赔偿20%,合计63440.48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损害结果,医疗鉴定
一.引言
出院前未查出胎粪吸入性肺炎,随后误诊导致新生儿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范某某等与刘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xxxx民初xx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1日,原告仲某某住入某医院,2017年1月22日早4时26分,自然分娩女婴范某,仲某某于当日下午办理了出院手续。次日早2点钟左右,范某不停哭闹。六点钟左右,其家属找到xxx镇的刘某某诊所到原告家中治疗。刘某某问诊后诊断有胎火,消化不好。用银针给范某进行针灸,并给了原告4包药(碳酸氢钠),原告给范某吃了半包,随后不久发现范某鼻子和嘴一直往外冒沫,脸上冰凉。原告又找来刘某某,刘某某让原告去长春,此时范某已死亡。尸检鉴定意见为:“符合新生儿羊水(胎粪)吸入性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三.裁判结果
鉴定部门作出xx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诊所和范某的监护人承担同等责任的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采信。某医院没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病情,刘某某诊所诊断治疗错误,某医院和刘某某诊所对范某的死亡均存在过错。某医院和刘某某应当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40%,合计126880.96元;刘某某赔偿20%,合计63440.48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某医院在仲某某自然分娩后没有立即对婴儿范某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刘某某诊所延误范某治疗,也存在过错。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现协商未果,故此原告诉讼来院,望依法裁判。
(二)医方辩称:被告某医院辩称,范某是在刘某某诊所就医治疗,使用了针灸治疗并服用了药物,药名和药的性质不详。根据新生儿服药后出现的症状,导致范某的死亡,是由于治疗不当。现有关鉴定没能从医学角度证实服用药的性质和范某吸入的羊水是什么物质做出说明和鉴定,范某吸入粪便是什么物质是不明确的;面药吸入肺内从外观上和新生儿粪便是相似的。刘某某诊所辩称,尸检报告说孩子死亡与药物没有因果关系,刘某某没有责任,所以对原告的请求不同意赔偿。
(三)医疗鉴定意见:某医院在范某离院前未给予相应的体格检查,未尽到医疗风险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在范某离院前未进行体格检查以排除肺炎等疾病潜在因素的医疗过失行为,此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范某胎粪吸入性肺炎未得到早期诊断,处置,责任比例为次要因素。刘某某诊所在对范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误诊误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对范某的病情产生不利的影响,参与度为同等因素。
(四)法院观点:吸入性肺炎并非不能救治必然死亡的疾病,尽早发现、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是可以避免死亡的。农安县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新生儿发病后监护人监护不利加之不正确的就医途径、刘某某诊所错误的诊断及不正确的治疗共同导致新生儿失去了救治的机会。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腹腔内遗留纱布,造成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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