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问题 ——由佘祥林案件到赵作海案件
发布日期:2019-05-06 作者:周明律师
思想等制度漏洞和惯性思维催生了血淋淋的冤案。如果司法现状依旧,下个冤案的主人公会是谁,人人岌岌可危。如何完善
现行体制下的刑事司法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冤案;死人复活;刑讯逼供;证据;刑事司法制度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培根
一、造成“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原因分析及现行刑事司法制
度缺陷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不规范
在上述两起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为什么刑讯逼供现
象屡禁不止?首先,受“有罪推定”思想的驱使;其次,我国法律并未
明文规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就给某些司法人员制造了法律漏
洞;再次,我国的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普遍不高;最后,外界的压力,
如社会舆论对刑事案件的高度关注。
刑讯而取得的证据竟然作为定案证据,这不禁让人唏嘘。另外,
证据的收集没有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佘祥林案中,两家人
在现场哭着认尸,却没有对尸体进行 DNA 鉴定。而蹊跷的是,在赵
作海被发现无辜后,商丘市公检法三机关才指出“要抓紧对无名男尸
作 DNA 鉴定,确认真实身份立案调查”。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基本原则未得到贯
彻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明确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不得被确认为有罪”,这条基本原则被认为是包含有国际通
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容的、一条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
大修改。[1]然而在现实中,这条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却未能得到
充分的贯彻。
3.政法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干预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独立处理案件,互相
牵制、监督,形成有效、平衡的体系。政法委员会原则上只能领导和
协调政法工作,不能插手具体的案件处理。但两个冤案中,政法委都
进行了直接干预,这直接体现了我国司法不独立的现状,也是导致两
大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4.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对于莫须有的控告,佘祥林和赵作海的反抗均未得到重视。九
次认罪,数次喊冤,最终他却选择了沉默。[2]他并未提起上诉是惧怕
再次遭毒打吗?一切已经不得而知,留给我们的思考只是为什么他
们起初不认罪的坚持以及证据不足仍然不能唤起公检法机关对他们
的权利的一点点关注。
二、关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的几点建议
1.认真贯彻相应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原则,坚持司法独立
完备的刑事法律制度若是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和认真的贯彻,
始终是一纸空文、一副华丽的架构。在加强制度建设后,还需要配套
一个完善的实施体制。另外前已述及,政法委的行政干预是铸成冤
案的原因之一,因此司法独立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尤为关键。但是,重
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
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分离开来。[3]
2.加强刑事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司法水平
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司法人员是刑事法
律的具体执行人员。司法人员个人的素质低下很可能是造成冤案悲
剧的直接原因。保障人权,尊重人权是现代司法的大趋势。刑事司
法人员尤其要注重自己人权观的培养。
3.重视刑讯逼供,强化刑事司法监督力度
刑讯逼供是当今刑事司法环境中的惯常现象。对此,我们应当
给予高度的重视,并建立相关的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力度。监督具体
包括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权利保障的监督。
前者又可分为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责任。事前,应建立完善的监督
机制并且严格对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
合法权益。事后,应强化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惩处。后者是不可或缺
的补救措施。任何一国的司法体制都难以避免错案的发生,问题的
关键是,错案发生后能否有及时畅通的救济渠道和矫正措施。[4]
“制度实际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
一般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5]但
是在现行制度存在缺陷时,笔者认为应当正视现状,在此基础之上注
重刑事诉讼体系的构建,从源头上真正杜绝冤案的发生,确保每一起
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傅玉萍
来源:湘潮(下半月)2011 年 08 月文章摘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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