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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5    作者:方俊飞律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抢夺罪新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年6月9日)


  2013 年11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 号),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新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新数额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下发执行。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诉至人民法院但未审结的抢夺案件,数额已达到我省原定一千元但未达到二千元定罪标准的,应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如下处理: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应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简单宣告无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判处。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一审法院依据我省原标准认定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同时应注意把握量刑幅度,避免量刑前后悬殊过大。
  四、共同抢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到案的,应适用新数额标准,但应注意与此前已判处的同案犯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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