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借名购买的经适房因确权诉至法院
发布日期:2019-04-21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被告系我的二哥。甲市乙区C镇D村于2009年进行村民住宅拆迁改造,被告因其还迁住宅面积富裕,便主动找到我,自愿将XX小区房屋的购房资格让与我。2009年7月16日,我将购房款24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给我出具收条。此后,被告以自己名义购买XX小区房屋,并将房屋的钥匙交与我,我将该房屋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XX小区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我找到被告协商办理过户事宜,我应被告要求,将被告于2009年7月16日所打收条交还被告。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我的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5月16日为我出具证明,写明今有XX小区房屋一套,张女士已付款240,000元给张先生,还没有过户。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诉争房屋归我所有;2.被告配合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XX小区房屋过户到我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先生答辩称: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XX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请求依法判决。
三、法院查明
因甲市乙区C镇D村进行拆迁,原被告的拆迁房屋均在该村内,被告因拆迁面积较大有资格购买两套还迁房屋。后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被告将其中一套还迁房的购买资格让与原告。后因原告缺少资金,便将被告让与的原房屋换成XX小区房屋。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将购房款24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收条。后XX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装修入住并居住至今。2015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今有XX小区房屋一套,张女士已付款24万元给张先生,还没有过户。”另,XX小区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尚无抵押、查封或其他异议登记。
四、法院判决
1、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
2、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女士将坐落于甲市乙区XX小区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张女士名下,因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原告张女士承担。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XX小区房屋应归谁所有。借名买房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约定名义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买房,等条件允许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借名买房中应以实际买房人对房屋进行出资为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的拆迁购房资格购买XX小区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原告接收XX小区房屋后对其进行装修,并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同时原告持有该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维修基金及所有权预告登记的收据等,且被告对于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故能够确认原被告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现XX小区房屋已经符合过户条件,对于原告主张XX小区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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