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借名买房关系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9-03-02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唐二姐、唐小妹起诉称:我方与被告是同胞姐妹。唐大姐系长女,二女唐二姐、三女唐小妹。父亲唐大叔于2004年5月19日去世,母亲严大娘于2016年11月15日去世。2004年9月,唐大叔刚去世时,严大娘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决定将位于甲市乙区的604号房屋(面积71.82平方米)出卖,用出卖的售房款购买大户型房屋。由于唐大姐是长女,严大娘便将换房事宜交予唐大姐办理,同时,严大娘将旧房产权证及工资卡交给唐大姐,由唐大姐出卖旧房。旧房出售所得38万元,唐二姐出资11.5万元,不足部分由严大娘积蓄234994元,合计729994元,用这笔钱购买了117.13平方米的604号 房屋。在购买了新房后,2004年10月1日,唐大姐自愿亲笔写下了“房屋产权证明”,内容为:“以唐大姐名义购买的丙区1001号住房一套,装修后由母亲严大娘和唐二姐长期居住,产权等一切手续归严大娘和唐二姐所有,唐大姐自动放弃产权,等房产证下发后由母亲严大娘保存,母亲严大娘和唐二姐有房屋处置权,特此证明。”唐大姐在证明上盖了自己的印章,按捺了指印。同时,唐大姐还向唐二姐出具了一份相同内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内容足以说明,虽然产权证登记在唐大姐名下,但属于借名购房。2017年5月27日,唐二姐、唐小妹以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为由在法院立案,法院调取了买房时银行转账记录等,证实属于借名购房。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唐大姐与唐二姐、严大娘之间在2004年10月1日就甲市丙区1001号房屋的借名购房合同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唐大姐答辩称:唐小妹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与唐小妹没有关系。本案604号房屋是我与我爱人共同出资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起诉到法院,在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是委托买房,而不是借名买房,现在原告又说是借名购房,相互矛盾。原告所述卖旧房买新房的事实也不存在,旧房是在2005年9月20日出售,本案604号房屋是2004年9月19日购买,时间相差一年多,604号房屋付款也能证明我的爱人朱先生以其所在公司支票方式支付的购房款,原告所述借名买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明其将604号房屋购房款支付给我。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于借名买房一般发生在2011年之后,甲市出台限购政策才出现借名买房的情况,本案604号房屋发生在2004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客观事实和理由,按当时购房情况原告及其母亲严大娘在甲市购买房屋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存在借名购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大叔与严大娘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三女,分别是唐大姐、唐二姐、唐小妹。唐大叔于2004年5月19日去世,2016年11月15日,严大娘去世。唐大姐与朱先生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9日,唐大姐(乙方)与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购买房屋合同书》,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购买甲市丙区1001号房屋,房屋总价款544794元。2004年9月20日,唐大姐向甲市L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其中购房款535962元是以支票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8832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唐大姐另向甲市T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185200元购房款。庭审中,唐大姐表示只有向该公司支付此笔费用,才能购买到涉案房屋。
2004年10月1日,唐大姐向严大娘、唐二姐分别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内容为:“以唐大姐名义购买的丙区1001号住房一套。装修后由母亲严大娘和唐二姐长期居住,产权等一切手续归严大娘和唐二姐所有。唐大姐自动放弃产权,等房产证下发后由母亲严大娘保存,母亲严大娘和唐二姐有房屋处置权,特此证明。”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唐二姐和唐小妹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应为涉案房屋是否严大娘、唐二姐借用唐大姐名义购买。首先,购买涉案房屋时,严大娘、唐二姐未参加协商订立合同。诉讼中,唐二姐一方并不能准确描述购房款的数额,以及购房的过程。其次,购房时,严大娘、唐二姐并未支付购房款。唐二姐、唐小妹虽主张其支付了购房款,但其所述的款项均发生在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之后,且唐二姐、唐小妹并未充分证明其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唐大姐。再者,尽管《房屋产权证明》系唐大姐书写,但通过对《房屋产权证明》内容分析,其应系购房后对房屋产权的安排,并未体现出涉案房屋系严大娘、唐二姐借名唐大姐名义购买的意思表示。因此,依据唐二姐、唐小妹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严大娘、唐二姐与唐大姐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唐二姐、唐小妹要求确认严大娘、唐二姐与唐大姐就涉案房屋的借名合同有效,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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