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发布日期:2019-02-11 作者:韩晶华律师
| 自首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具有很大争议,在诈骗、故意伤害等目的犯中,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组成要件,因此一部分人认为,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解影响自首的认定。但笔者认为,自首认定中所指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该侧重于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理由如下: |
首先,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罚裁量制度,其设立的初衷,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促使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觉悔罪,用好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政策。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应主要考虑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态度,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客观事实,即表明了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也为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提供了帮助。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不隐瞒、扭曲认定其犯罪目的的事实,虽然对犯罪目的进行辩解,但仍应认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自首,这也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答复,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同样的证据、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对法律性质认识未必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有时候是罪与非罪的差异。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经常辩解自己无故意伤害的故意,而是正当防卫,这是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产生的辩解。在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依据犯罪客观事实结合自身对法律的认识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进行评判,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价值判断。而犯罪嫌疑人作为普通公众,法律不能苛求其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与审判人员保持一致。例如,王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反抗抓捕转化为抢劫,但法律不强求王某准确表述其犯罪目的是盗窃还是抢劫,只要其如实供述盗窃及抗拒抓捕的客观事实,即属于如实供述。
最后,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对有无诈骗故意、伤害故意等犯罪目的的辩解,既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也是其行使辩护权利的表现。将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解纳入自首认定要件中,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辩护时产生不必要的顾虑,甚至会出现基于争取从轻、减轻刑罚的考虑违背内心意思主动认罪的情况,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权利,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醉驾危险驾驶罪出罪与罪轻全流程质证辩护细化分析
- 川滇黔渝毗邻区域医保诈骗案件裁判规律与量刑辩护实证分析
- 医保诈骗案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与共犯层级切割
- 医保诈骗案电子数据质证的实务困境与突破路径
- 医保飞检行政结果向刑事证据转化的抗辩路径
- 医保诈骗案件出罪与轻罪路径的实证研究
- 帮信罪高发!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切勿心存侥幸
-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绝不能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不得出借银行卡的提醒,之后用银行
- “非法采矿”“越界开采”与环保追责的司法边界——昭通矿山企业全链条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 帮信罪 出借银行卡被刑拘 37 天黄金取保期 不起诉怎么做
- 刑事取保候审一百个实战突破点:2026新规全景式辩护细化解析
- 广州故意伤害轻伤案:拿到谅解书也未必能判缓刑
- 刑事辩护:从取保候审到缓刑量刑的全流程辩护策略——云南昭通李荣维律师团队执业实务总结
- 广州毕丽荣律师:丈夫私自盗刷妻子银行卡,婚内盗窃不起诉实操案例
- 绝不能以行为人接受过反诈宣传或不得出借银行卡的提醒,之后用银行卡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就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