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款能月入上万?贪心男子获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9-01-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据悉,2016年6月期间,余某在福建省安溪县、厦门市认识两名陌生男子,二男子让余某使用其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到银行进行取款,并承诺将取款金额的7%-8%作为报酬,余某表示同意。余某在明知其二人提供的银行卡内钱款来历不明,仍多次持银行卡在厦门市湖里区、集美区等地实施取款共计人民币29800元给两名陌生男子。2016年12月,大田县公安局侦查员在安溪县中医院将余某抓获。案发后,余某退出款项(暂扣款)人民币10000元,其在帮助取款中获得非法报酬(手续费)计人民币30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仍帮助取现予以转移计人民币2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举报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情不报甚至为虎作伥,只会将自己也推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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