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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合法转让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孙先生兄弟俩都是浦东新区某城镇某村村民,两人各有一处宅基地。孙先生有三个子女,居住比较困难,希望哥哥能把他的宅基地和房子一块卖给自己。从1995年始,哥哥一家就住在镇上,村里的房屋一直托弟弟照料。


  于是哥俩签订了一份简单的买卖协议书。弟弟出资8万元购买哥哥的宅基地及房屋,房款分4年付清,每年支付2万元。协议签订后,孙先生和其中一个子女迁入该房屋内居住,且在2年内将8万元房款付清了。


  2008年8月,该村被列入动迁范围开始实施动迁,孙先生哥俩就动迁款的分割问题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哥哥与动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弟弟得知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动迁款归自己所有。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房屋和宅基地的补偿款应该归原告孙先生所有,因此判决孙先生分得动迁款90万元,被告分得动迁款6万元。


  律师分析:


  焦春伟(上海市律协不动产征收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一、本案首先要解决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的问题。大部分农村宅基地房屋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没有房产证,而且农村房屋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而取得的,因此不同于商品房,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但也并非一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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