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关系不影响猥亵儿童罪成立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王亚玲律师
10月27日晚,都市快报“快豹小组”接到网友报料称,当天下午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猥亵动作。据该名网友观察和推测,这名男子和女孩应该是父女关系。
近日,据新京报讯,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官方微博10月31日晚发布消息称,针对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关注一事,南昌铁路警方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感谢广大网友对社会治安的关心。
笔者也关注了此前网上的报道和图片,觉得该男子对女孩的亲昵动作确实超出了正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涉嫌猥亵儿童。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而猥亵儿童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刑法》中并没有将亲属排除在外。
上述公安机关发布的消息,内容较短,无法确切的知道公安机关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是因为父女关系,还是情节显著轻微,还是有其他因素。若仅仅是因为双方是父女关系而认定其不构成猥亵违法,则笔者不敢苟同。期待公安机关和媒体对此事的进一步调查报道。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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