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 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2013年,刘某随孙某雇请的工程车司机许某无偿学习驾驶期间,因停车位置不当,导致车厢触及高压线造成刘某死亡。2014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0%即24万余元后,就剩下损失,刘某近亲属诉请孙某赔偿。
法院判决:陪练应进行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孙某赔偿原告损失10%即8万余元。
律师说法: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陪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实习驾驶员在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孙某应当提供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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