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被判死刑背后的法律要件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王亚玲律师
| 张扣扣被判死刑背后的法律要件 |
| 1月8日,在经历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陕西汉中中院对张扣扣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死刑。 法院认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扣扣案曾在去年春节期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扣扣因为对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亲致死的判决结果不满,以暴制暴,在2018年的除夕之夜连杀王家父子三人。张扣扣案的案件事实还是相对清楚的,法院认定了其杀害三位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肯定其杀害行为与三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因为张扣扣又不存在精神病等责任上的抗辩理由,其确实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的审理就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罪名和量刑幅度中做出判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要求。依法治罪,无可辩驳。二十年前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错与否、张扣扣在母亲被害之后的心理失衡,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仅仅在量刑时候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不会影响罪名的认定。在8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所采取的辩护思路也是认为张扣扣"为母报仇",恳请法院可以给其留一条生路。可是,"为母复仇"的张扣扣与"辱母杀人"案中的于欢存在很大不同,于欢案发时事发突然,构成防卫过当;而张扣扣犯意坚决,属于蓄意杀人。并且,张扣扣确实也造成了三位被害人死亡的惨痛结果,给被害人的家庭与亲属造成无尽伤痛。法院认定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性极大,判处执行死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的,并无不当。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张扣扣犯罪行为的惩处,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慰,同时也是对民间未来可能发生的"私力复仇"行为的警醒。现代国家都对私力复仇进行了彻底否定,仅仅给正当防卫等特殊情况下的私力救济留有一定空间。 诚然,公权力的救济有时会缺位,有时会迟到,但这并不能赋予私力报复以合法性。在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循环往复,民众的安全感无法保障,社会更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 因此,即使张扣扣实施报复杀人行为事发有因,张扣扣也不是"为母复仇"的英雄,其已经是一个犯罪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这一判决也集中体现出了刑事领域中"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综合判断与平衡。 怎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如何判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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