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一房二卖两份合同都有效该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俗称
原告姜女士起诉称:1998年9月25日,我与被告侯先生签订《关于XX小区商品房转让协议》,约定侯先生将甲市XX镇XX小区D座1501室房屋以8万元转让给我。我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同年10月21日,我支付余款7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侯先生将房屋钥匙交给我,后我入住该房屋。但两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经多次协调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我与被告侯先生之间于1998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由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两被告答辩称:我们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双方合同已解除。1998年10月21日,我们与案外人霍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霍先生,由于被告牛女士不会写字,而我们当时尚为夫妻关系,故牛女士委托侯先生在《房屋转让合同》中代签,这不影响双方合同的效力。合同签订后,霍先生支付了相应的房款,我们将诉争房屋钥匙和三证也都交给了霍先生,并已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助霍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诉争房屋已卖给霍先生,原告无权再主张权利。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5日,原告姜女士(乙方)与被告侯先生(甲方)签订《关于XX小区商品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甲市XX镇XX小区D座1501室房屋约72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80000元。乙方从9月25日起20天内付清全部房款,如未按期付款,则乙方已付定金5000元甲方予以没收。甲方必须在收到全部房款后5天内搬出。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付款5000元给侯先生作为购房定金,侯先生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姜女士房子定金伍仟元正”。
1998年10月21日,侯先生、牛女士(甲方)与霍先生(乙方)经甲市XX区公证处公证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本案诉争房屋以80000元价格转让给乙方,款项于公证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侯先生代牛女士在协议书上签字。协议签订当天,侯先生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霍先生房子款柒万伍仟元正”。2009年3月30日,因诉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霍先生向法院起诉侯先生、牛女士,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定侯先生、牛女士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诉争房屋过户至霍先生名下。在执行过程中,因原告提出执行异议,目前诉争房屋尚未过户至霍先生名下。另查明,侯先生、牛女士于1978年1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1月12日离婚。诉争房屋系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确认姜女士与侯先生之间签订的《关于XX小区商品房转让协议》有效。
2、驳回姜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原告与侯先生之间签订的《关于XX小区商品房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之一的牛女士对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无异议,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而两被告与案外人霍先生之间通过公证程序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尽管在该合同上牛女士的签字系侯先生代签,但双方签订合同时,两被告尚系夫妻关系,且牛女士现也认可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故双方之间的合同亦属有效。而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诉争房屋经两被告一房二卖,且霍先生与两被告已通过法院的调解并达成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两被告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给霍先生。而法律文书确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自该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法律效力。现该调解书已生效,故诉争房屋已经归霍先生所有,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两被告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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