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是否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车主未买交强险发生事故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某驾驶顾某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某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后原告将肇事人叶某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顾某称叶某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2008年5月27日,判决被告车主顾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主未买交强,出了事故是否要担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主顾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根据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在本案中,车主顾某具有保险过错,应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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