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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喂养被拐女婴,拐卖儿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周明律师
夫妻二人喂养被拐女婴
陆某(男)与马某(女)夫妻二人均系云南省砚山县某村村民,因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不惜铤而走险,为了每天50元的喂养费,竟于2012年3月13日答应卢某为其喂养一被拐女婴。2012年3月13日下午6点左右,夫妻二人将接到的被拐女婴,藏匿在租住的砚山县江那镇某仓库处。2012年3月14日,夫妻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拐女婴被当场解救。
拐卖儿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马某因目无国法,受利益驱使,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陆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二被告没有直接参与拐卖女婴,只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接送和中转被拐女婴,为主要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砚山法院一审判决陆某、马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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