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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坤办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方某(正厅级)贪污、行受贿案 附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彭坤律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方某某等人贪污、行、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方某亮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部领导,2009年至2011年期间,同王某某、唐某某,利用王某某担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江大学教授并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先后套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江大学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14万元,并将其中188万元据为己有。
被告人方某旺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同方某亮,利用方某亮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领导职务的便利,为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的二级单位开展节油器销售等业务谋取部正当竞争优势,先后收取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59万余元。
被告人方某旺于2013年4月间,为感谢方某亮在其伙同王新海、唐德岭套取《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经费获取经济利益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通过方某亮之妻魏某某,将套取的部分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元给予方某亮。
委托人:被告人之妻
委托事项:一审辩护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一审:贪污314万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利用影响力受贿159万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犯行贿罪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承办部门:刑事法律事务部 
主办律师:
彭  坤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马德军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海关法律事务部主任

二、律师点评:
本案从客观事实分析,量刑太重,从法律事实分析,已是最轻判决,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公正的;从个罪来看,贪污314万,判十年,已是最低量刑;利用影响力受贿159万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也是最轻判处,行贿56万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也是最轻判处;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这已是最不错的结果,再无轻判的空间,本案的失误在于在侦查阶段委托人没有及时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别认识不清,说错了话,导致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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