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夏某驾驶挂靠在被告汽运公司的货车因车速过快与受害人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夏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有效期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夏某与被告汽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受害人彭某为夫妻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夏某与彭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夏某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各项费用。
律师说法:挂靠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关于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主要是:
一、从受害人角度看,被挂靠人是法定的责任主体。被挂靠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也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主体,挂靠只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对此无从知晓也不需要知晓,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观主义原则。另外,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已有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在挂靠运营外部纠纷中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二、 被挂靠人就其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共同侵权的理论。我国对道路运输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道路运输条例》明确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租借行为。被挂靠人明知或应知其违法而仍然为之,是对挂靠人进行运输经营可能对第三人带来的危险的放任,两者过错的结合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减少违法行为。如果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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