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次“假撞”货车“碰瓷”,“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去年10月,有盗窃前科的陈某、有吸毒和赌博前科的徐某伙同唐某组成碰瓷团伙,在马路上开始他们的骗术表演。唐某负责驾驶轿车,故意别车迫使过往货车驾驶员急打方向,陈某负责骑自行车假装被货车撞倒受伤,徐某则假扮路人拦住货车。然后,唐某再假扮陈某的亲友赶至现场,以陈某受伤需要救治为由,要求货车驾驶员赔钱私了。该团伙专挑国道等货车较多的路段进行碰瓷,每次诈骗得手1000元至3000元不等。至今年3月,他们已在宜兴、丹阳、金坛等地连续作案8起,合计诈骗17200元。
法院审理:三男子犯诈骗罪领刑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装被货车驾驶员撞倒并受伤的手段,多次骗取货车驾驶员的钱财,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碰瓷”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此类行为原则上考虑构成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如果“碰瓷”行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否则,“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如果“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让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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