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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多年后引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人起诉称:我于2005年获得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被告是我的外甥,也想购买经济适用房,我便将自己的购房指标让给被告使用,后被告出资以我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我因此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单位也不再给我分配住房。为弥补我的损失,我和被告双方协商,我将房屋过户给被告,被告通过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给予我43万元的补偿。后双方于2011年12月签订购房合同,我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但被告一直未如约支付房款。故我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我购房款43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先生大答辩称:原告和我双方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仅仅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用,不需要履行其他条款。标的房屋是当时我借原告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款及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均由我承担,该房屋也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双方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已由甲市乙区A地人民法院、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过认定。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人系被告黄先生的姑姑。2015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05年黄某人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并与K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黄某人以315456元的价格购买甲市乙区A地×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黄先生及其父亲黄大叔支付。房屋交付后,黄先生、黄大叔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
  2011年12月27日,黄某人与黄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过户至黄先生名下,现登记地址为乙区XX镇A地×区×号楼×层×单元×,性质为商品房。双方均认可签订该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并未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人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合同应当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原告黄某人与被告黄先生系借名买房关系,双方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系基于当时市场指导价拟定,房屋买卖价款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原告黄某人现要求被告黄先生按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支付43万元“购房款”,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其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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