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舅舅之名买房舅妈不协助办理过户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起诉称:我与二被告(系夫妻)达成协议,约定我以二被告名义购买位于甲市乙区9-2301号房屋(以下简称2301房屋),购房款由我支付,我对诉争房产享有所有权,享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全部权利,待我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或甲市限购政策调整可以办理过户时,由被告无条件将房屋过户给我。实际中,我支付了该房屋首付款,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替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及房屋登记手续等相关手续,由我占有并保管相关手续文件原件。房屋交付至今一直由我装修,实际占有并使用,我负责支付该房屋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每月银行按揭贷款还款、装修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现我已具备房屋过户条件,故要求:1、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我;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孔先生答辩称:同意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曹某是我外甥,房子是原告曹某借用我夫妻二人名义购买的,房款是原告曹某出的。
被告胥女士答辩称:不同意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与我们签订了协议书,但此协议书违反甲市购房的限购政策,是无效的。房子应归我所有。
第三人X银行述称:诉争房屋的贷款人是被告孔先生和胥女士,现贷款已结清,对事实部分我们不发表意见。
三、法院产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案外人董小姐与被告孔先生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孔先生购买董小姐所有的位于乙区9-2301号房屋,价款1100000元。2011年9月6日,被告孔先生、胥女士与中国X银行甲市乙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就2301房屋向银行贷款500000元。同日,被告孔先生与案外人董小姐就2301房屋买卖办理网签手续,并于当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本案第三人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乙区支行于2013年7月16日将名称由中国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甲市乙区支行变更为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乙区支行。
2012年12月29日,原告曹某(甲方)与被告孔先生、胥女士(乙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方因受到甲市住房限购的影响无法在甲市购买住房,现经乙方孔先生、胥女士夫妻同意,甲方以孔先生的名义购买坐落为甲市乙区2301室的商品住房一套并办理一切购房手续。”协议书同时载明:“若遇甲方出售上述房产或在甲方具备在甲市购买条件,甲市限购政策调整可以办理过户时,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该协议书落款处有孔先生和胥女士二人的签字。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孔先生、胥女士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曹某将位于甲市乙区9-2301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曹某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曹某与被告孔先生、胥女士于2012年12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于被告胥女士所提出的协议书违反甲市购房的限购政策,应属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据双方所签协议书内容可以认定原告曹某与被告孔先生、胥女士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告胥女士虽然主张诉争房屋物业、供暖、水电燃气费用为被告孔先生所支付,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现结合原告曹某持有与诉争房屋相关的所有票据原件及被告孔先生对于其与原告曹某借名买房事实的自认亦可认定原告曹某与被告孔先生、胥女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实际履行。双方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在原告曹某具备在甲市购买条件,甲市限购政策调整可以办理过户时,被告孔先生与胥女士应无条件协助原告曹某办理过户相关手续,现原告曹某已经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故对于被告胥女士所称原告曹某不具备在甲市购房资格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孔先生与胥女士理应协助原告曹某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关于被告胥女士主张的2301房屋尚未办理解除抵押一节,由于本案第三人X银行乙区支行于庭审中表示2301房屋所涉及的贷款已经结清,可以随时办理解押手续。且原告曹某已经于庭后提交了2301房屋解除抵押的证明,故对于被告胥女士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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