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免责的那些情形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赵启太律师
【关键词】
深圳律师 刑事 犯罪 免责 时效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时效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的已过追诉时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过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三年,人身伤害时效一年),都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况。
(2)不诉免责。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属于不诉免责的情况。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须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刑法规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补救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再就是比如最近的范冰冰逃税案,只要限期履行税务部门的处罚就可以免除刑责。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对于犯罪后免除刑责,我国《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还有许多规定散见于我国《刑法》之中,那么具体犯罪行为能否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刑法》中又有哪些详细规定呢?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可免除刑罚。
(二)逃税后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犯罪较轻且自首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人
现行《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防卫过当
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过当
现行《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现行《刑法》第28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现行《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现行《刑法》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现行《刑法》第68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现行《刑法》第164条第4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现行《刑法》第390条第2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现行《刑法》第392条第2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犯
现行《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现行《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预备犯
现行《刑法》第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
现行《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现行《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遂犯
现行《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自首的
现行《刑法》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有立功表现的
现行《刑法》第68条第1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有问题请联系深圳赵启太律师、田凯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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