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犯罪的套路,你知多少?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李乐章律师
本律师常会收到陌生的微信加好友邀请,相信您也有同感。接不接受呢?下面从本人办案经历角度,谈一谈。
微信作为一种集通信、交友、办公、支付、娱乐等多功能为一体的跨平台通信软件,以其互动性、便捷性、多元性被我们所广泛使用。据统计,在2018年春节期间,微信全球月使用活跃用户数突破了十亿大关。但是:
从钓鱼二维码到二次实名认证,微信犯罪手段可谓层出不穷。今天我就要通过两个看似不同却有着共性,看似无关却有着必然联系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骗财骗色实施不同犯罪的案例,与大家以案释法以案析案的同时,共同探讨微信犯罪的套路与破解之道。
案例一:
张某是一个摄影爱好者,平时常拍一些摄影作品。一次感情的挫折使张某对女性产生了强烈的仇视心理,于是没有正当职业的张某想到了一个既能不劳而获又能报复女性的主意。张某先是在网上购买了偷拍摄影器材等设备,同时虚构自己是做生意的离异老板的身份,通过微信觅友,在骗取女微信网友信任后,便与女微信网友约到自己提前安排好的宾馆开房发生性关系,并用事先准备的偷拍设备秘密拍摄发生性关系的视频。
期间,张某还会以各种理由使用受害人的手机,目的就是复制受害人的通讯录获得受害人亲友的联系方式。然后,张某将拍摄的视频片段通过微信发给受害人,并以将视频向受害人亲友公开、毁坏受害人名誉为由,对受害人进行威胁,逼迫受害人给钱了事。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年初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张某通过同样的手段先后作案二十余起,受害人遍及烟台、威海、青岛等多地。后因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查出偷拍设备一套,在其手机和电脑中搜获其拍摄的勒索视频。最终,张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二:
刘某没有正当职业,且有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并被判刑的经历。刑满释放后,刘某没有洗心革面,反而变本加厉实施犯罪行为。他先是从网上购买了军服、军帽等军用物品,然后将微信头像设置为自己穿着军装拍摄的照片。2016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刘某以交友的借口添加多名女性微信,后编造自己是军警人员的身份与女微信网友见面交友,并以做生意、安排工作等理由,先后骗取多名女性现金七万余元。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这两个案例涉及了三个罪名的关联与竞合: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这三个罪名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4、266、279条的规定,是实务和理论界的常客,因其千丝万缕道不清的共性与差异,常常在定性中产生争议。
但是三者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三者并非同类犯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而招摇撞骗罪则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从分类也可以看出三者在犯罪构成中侵犯的客体的不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其次,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看,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即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则需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敲诈勒索罪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那么除了罪名和法条带给我们的思考,这两个案例还给我们带来哪些启发呢。
首先,这两个案例看似不同又有相似之处,看似偶然无关却有着必然的联系。
从犯罪介质上来说,这两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都是在微信上通过编造虚假身份,使用花言巧语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从犯罪动机来说,案例一中的张某的犯罪动机虽始于对女性的心理仇视,但通过敲诈勒索行为获得的同案例二中犯诈骗罪的刘某一样,落脚点都是钱财。
从欺骗手段来说,两个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都不高明,与其他使用了很多技巧和陷阱的诈骗案例相比甚至可以算得上拙劣。
从最终结果来说,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花言巧语深信不疑,在付出情感后却最终都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了人财两空甚至名誉受损的不幸。
微信在这两个案例中所起到的作用。微信对于犯罪者可以说是打开通向受害人大门的钥匙:
第一步,他们利用了微信的社交性,或者编造一个虚假的有吸引力的身份,寻找合适目标添加微信成为好友,或者守株待兔等待目标受害群体添加自己为好友。
第二步,再利用微信的互动性,通过聊天、通信等方式与目标之间建立起初步的感情联系,在此期间,犯罪分子往往会对受害人表现出极大的耐心、同情、温柔、理解,博得受害人欢心,随着在微信上感情的升温,犯罪分子就会提出在现实中见面,并用花言巧语小恩小惠让受害人陷入感情陷阱并且越陷越深。
第三步,犯罪分子会编造出各种理由向受害人要钱或者与受害人发生亲密行为,最后再利用微信的虚拟性,达到犯罪目的后切断联系。
可以将上述犯罪过程归纳总结为:1.微信风险
从这样两个简单的案例可以看出,微信作为一种互联网交流软件,在给广大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微信骗局手法包括但绝不仅限于上述两个案例的手法,二维码诈骗、钓鱼红包、木马链接等微信欺骗手段层出不穷。微信使用所带来的风险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两方面:一方面,通过添加一个人的微信往往可以看到这个人的姓名、照片、兴趣爱好,有时甚至可以看到这个人的日常行动轨迹、生活琐事以及工作细节,个人隐私极易遭到暴露。另一方面,微信支付往往关联着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微信红包中也或多或少会有一些金额。财产风险系数与其他网络犯罪相比也因微信的上亿用户数而成倍增长。如何降低微信带来的风险,让微信在丰富我们的生活、便利我们的工作的同时降低其给我们带来的安全隐患呢?
2.风险防范 1
添加好友需谨慎。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微信之所以会带来安全隐患与其虚拟性密不可分,在微信上人们可以任意改变自己的姓名、职业、性别,编造一个完全不存在的身份,因此添加陌生好友,尤其是被陌生人添加时,需要慎重。
2
亲友信息勿涉及。新闻中利用微信中泄露的孩子照片、姓名等信息诱拐儿童以及利用微信泄露的家人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例数不胜数,因此在微信使用中要避免涉及过多个人资料和亲友信息,避免被有心之人利用。
3
二维码不乱扫。走在路上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被“扫码送礼物”的推销人员拦住的经历。二维码是一个包含着链接的信息载体,但是由于门槛低,很容易被伪造仿冒,可谓防不胜防。钓鱼二维码、病毒二维码,甚至还有仿冒共享单车二维码盗取用户财产的案例。因此在使用微信扫码时要注意:不轻易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扫码后仔细观察进入页面是否是平常使用的常规页面,如果进入付款入口,仔细核对收款方及收款金额。
3风险救济 谈了这么多微信可能带来的隐患,我们也无需谈微信色变,只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充分利用微信,微信还可以成为协助警方破案和抓获犯罪分子的关键证据和帮手。微信作为一种电子数据,一般具有短时性和隐蔽性,易删除易修改不稳定,那么微信中的证据应当如何保存使用呢?
其次,通过截屏、导出信息等方式对微信聊天内容中关于双方身份信息、交易内容等信息予以保留,以证明犯罪时间、经过以及受害情况。微信的聊天、信息记录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一般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加以使用。
当然,对于微信在犯罪证明中的作用以及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主要还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而作为被害人只需要将可作为线索的证据在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依据即可。
现实中很多被害人因考虑到家庭、名誉等因素或者对公检法机关缺乏应有的信任,宁可出钱摆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不仅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还纵容了犯罪,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可能带来更多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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