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网上购买假发票套取新农合资金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在网上购买了两套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发票和出院记录,一套用其弟朱某行的名字,住院费用为46032.37元、另一套用其表妹王某敏的名字,住院费用为30083.19元。被告人朱某又伪造了两份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将数据录入农合系统并经其本人审核。后被告人朱某通过萧县黄口卫生院会计郑某梅将其弟朱某行的农合补偿款27233.12元以现金形式领取,又通过萧县庄里卫生院会计刘某将其表妹王某敏的农合补偿款16622.46元以转账形式领取。两次报销金额合计43855.58元。
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又用其哥朱某州的名字从网上购买了郑州市嵩山医院的虚假门诊发票,治疗总费用为3258.67元,被告人朱某将数据录入农合系统并经其本人审核,审批补偿金额为2281.07元。后被告人朱某通过萧县庄里卫生院会计刘某将2281.07元补偿款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在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农合报账审核的职务之便,采取从网上购买虚假发票及住院资料,伪造住院费用清单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6136.65元,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在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农合报账审核的职务之便,采取从网上购买虚假发票及住院资料,伪造住院费用清单等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6136.65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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