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起继承析产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谢大娘和褚先生起诉称:褚老爷生前遗留的两处房产因为没有立遗嘱,所以要求其中甲市乙区的303号房屋由谢大娘所有,甲市丙区601号房屋由褚先生所有,二人同意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给予其他三兄弟折价补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褚老二,褚老三,褚老幺答辩称:父亲生前遗留的两套房产在母亲在世时,我们均不主张分割,但是还是尊重母亲的意见。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褚老爷和谢大娘是夫妻关系,有四个子女:褚先生,褚老二,褚老三,褚老幺。褚老爷和谢大娘在甲市乙区和丙区分有房产两处,分别是303号和601号房屋,两套房屋都登记在褚老爷名下,其中601好房屋当年是褚先生出资购买的。褚老爷在生前没有立遗嘱,于2004年11月生病去世,去世后,谢大娘和褚先生要求继承析产诉至法院。另查,303号房屋市值120万,601号房屋市值80万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303号房屋变更为谢大娘所有,601号房屋变更为褚先生所有,同时谢大娘付给四位子女折价款每人12万元。褚先生付给谢大娘48万元,褚老二、褚老三、褚老幺三人各8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遗产继承析产案件。本案中两套诉争房产都是谢大娘和褚老爷的共同财产,现在褚老爷已经去世,作为褚老爷的一半财产已经属于遗产,应当依法继承,属于谢大娘的一半财产继续由谢大娘占有,本案中,谢大娘和4个子女都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谢大娘出了要分得自己应属的一半财产外,还应继承褚老爷的部分遗产。当然两原告要求占有诉争房产,给予其他三兄妹折价补偿款,请求合理合法,所以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购买601号房屋时,是褚先生出资购买,法院可以认为是褚先生对两位老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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