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购买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先生起诉称:我欲购买一处住房,但是因为资金不够,需要按揭支付,但是我的条件不够,所以我就找到被告谢女士商量,以谢女士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首付款及每月由我偿还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归我所有,同时我们还签订了协议。谢女士同意后,以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最后以谢女士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我要求谢女士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但是谢女士拒不同意,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我所有,谢女士协助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谢女士答辩称:诉争房产是我购买的,陈先生代我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是因为陈先生欠我债务,承诺每月帮我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我和陈先生签订的协议,是陈先生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陈先生购买了诉争房产,但是因为买房时陈先生资金不够,只能走银行按揭才能购买诉争房产,但是因为陈先生没有真信体现,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所以陈先生便找到被告谢女士商量,借用谢女士的名义购买诉争房产并办理贷款,购房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没有都由陈先生支付,在谢女士同意后,两人为此签订了协议。后以谢女士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也是谢女士,但是首付款和银行按揭都是陈先生支付的。在取得房产证后,陈先生要求谢女士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但是谢女士拒绝办理。无奈之下,陈先生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谢女士协助陈先生办理产权过户。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借名买房是指购房者以他人的名义购房,由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并使用房屋的行为。借名买房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登记人(出名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拥有该房产而实际产权人(借名人)无权主张返还房产,只能向出名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外,该房产还有可能被起诉离婚分割的风险;如果涉及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等,借名买房还可能存在着被主张无效的法律风险。那么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可进行一定的风险防范:1、借名人和出名人签订协议,约定该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由谁支付房款、条件成就时出名人应当将该房产办理过户登记到借名人名下等事项。2、借名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房款,以便保留证据,最好不要交付现金,因为交付现金可能会造成在法庭上很难举证或者证据丢失的不利局面。如发生纠纷,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权。3、借名人与出名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以防出名人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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