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受损理赔被拒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1月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96536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月11日24时止。2017年9月17日17时许,原告驾驶投保车辆过河时车辆突然熄火,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将车辆拖到岸边防止损失扩大。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进行施救,将原告的车辆拖到被告指定的修理厂。次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知原告本次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赔偿。后原告对自己的车辆进行了修理,支出维修费及施救费共计32181元。原告认为投保车辆发生损失,被告理应赔偿,故现提起诉讼。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车辆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免赔范围,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保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在保险期间,该投保车辆是因过河发动机熄火致使车辆损失,且原告提供的维修项目及费用清单均无修理发动机项目及费用,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损失是发动机进水所致,且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鉴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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