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不慎致人损害 监护人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马俊哲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由谁买单?法院调解,监护人担责赔偿。7月11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经调解,由未成年人的母亲熊某某以监护人身份承担侵权责任,共计赔偿原告雷某某的经济损失69500元。
2018年3月9日18时40分左右,在校学生被告雷某(2002年11月3日出生)骑乘二轮电动车,由于驾驶不慎,将行人原告雷某某碰撞,导致原告雷某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雷某负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雷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其中于3月14日在腰麻下行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用去医疗费34301.74元,出院诊断:1、闭合性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近端骨折,3、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门诊随诊;2、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避免患肢剧烈活动,3月内避免患肢负重,半年内避免患肢完全负重;3、出院继续门诊切口换药,术后2周拆线,定期复查X线片,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6月11日,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雷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约需12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雷某的母亲熊某某垫付原告雷某某医疗费21500元,对于其他损失,双方经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6月12日,原告雷某某向安义县法院起诉,扣除已付的医疗费21500元外,再要求被告雷某赔偿57749.12元。
审理过程中,该院依法追加未成年人雷某的母亲熊某某为被告参加诉讼。通过耐心释法说理,被告熊某某明白了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被告雷某、熊某某于十日内再予以赔偿原告雷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69500元(含已垫付医疗费21500元)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不再发生纠纷的协议。至此,一起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终于圆满结案。
法官说法: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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