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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刺死情夫,杀人者应承担何种刑责?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宋家兴律师
导读:8月22日中午12点半左右,常州一家黄焖鸡米饭店内发生血案,一名男子被刺身亡,一名女子身受重伤。8月22日中午12点半左右,常州一家黄焖鸡米饭店内发生血案,一名男子被刺身亡,一名女子身受重伤。当时正值午饭时间,一男一女进店就餐。没一会,店里又走进来几个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拔出刀子朝着坐着吃饭的男子连刺数刀,随后,该男子又刺了陪同受害人吃饭的女子。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来,行凶男子束手就擒。被捅男子由于伤势较重,当场身亡,后被送往常州殡仪馆,女子也受伤严重。据悉,嫌疑人杨某25岁,其妻蒙某24岁,二人均来自贵州。死亡的男子刘某31岁,江苏淮安人。据杨某交代,其妻与刘某曾有不正当关系,被他发现并阻止过,但没想到妻子与刘某还有联系,当天还在一起吃饭。为此,他气恼至极,从包中掏出水果刀,对刘某连刺十几刀,导致刘某当场身亡。目前,警方正在对此案进一步调查。

法律观点: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目击者开女士描述的案发情况看,杨某是带着刀有备而来的。所以杨某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杨某携带凶器伤害刘某,对对刘某连刺十几刀,导致刘某当场身亡,可见,杨某在主观上有直接致杨某死亡的故意,而且杨某有杀人的动机,因为刘某与杨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刘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激愤杀人情形。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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