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07-12 作者:程智华律师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打破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这一基本原理。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从解释第一条可以看出,其制定目的在于打击外部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进行的职务犯罪。进而不再细究在此类共同犯罪中主从之分,而是注重于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后,是否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只要外部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外部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便都构成贪污罪。如果外部人员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自己独占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则依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而定。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000多万,会怎么判?
- 刑事控告碰壁后的突围:被忽略的自诉和监督利剑,及维权战略重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刑事犯罪实例列举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分(最新)
-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您能分清吗?会有案底吗?
- 推广、买卖国学(课程)类刑事案件的入虚假广告罪逻辑及简要辩护思路
- 潇某华涉嫌强奸案二审李鹰律师作无罪辩护
- 2025年权威解读商业秘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帮信罪与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最新)
-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热门文章
- “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网络诈骗罪怎么如何判刑量刑?判几年?判多少年?判多久?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
- 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从一起案例看强奸罪被害人陈述 与在案证据矛盾时如何处理?
- 重庆市各个地区看守所位置及联系方式
-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 强奸未遂怎么判定认定?强奸未遂和强奸罪的区别
- 中国十大刑事案件排行榜(轰动全国)
- 强奸罪怎么判刑?强奸罪判几年?强奸罪律师解读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 网上“赌博”输了钱,还能追回来吗?
-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关系,事后反告他强奸怎么办?(约炮风险告知书)
- 只有口供能定强奸罪吗?只有女方的口供能定强奸罪吗?专业强奸罪律师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