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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袭警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8-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某,60多岁,2017年7月的一天,关某不知是何原因,晚上十点多钟,一人骑着电瓶车,车篓子放着一瓶白酒一瓶水,独自来到承德路大桥,停下车,找了个地方喝起酒来。

由于没有菜,白水就酒,关某不一会就醉了,一个人躺在路边的长条凳上睡着了。好心人报了警,警察好容易把关某叫醒,费了半天劲总算问清楚了他的住址,把醉得不知东南西北的关某送回了家。

哪知回到家,看到醉醺醺的关某,关某的妻子怎么也不让他进门。警察好说歹说,耐心劝导,关某总算是进了门,回了家,却又和妻子吵了起来。于是,关某便把气撒在了警察身上,借着酒劲,对警察拳打脚踢,又挠又抓,甚至还从厨房拿了把刀出来。经鉴定,确定被打警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8月,检察机关以关某犯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关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认为,关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关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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