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案 基本案情

发布日期:2018-06-10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故意杀人分尸二审成功改判死缓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4日14时许,陈某某以借钱将江某某骗至其暂住处,由宋某某在房屋外望风,陈某某在房屋内勒死江某某后持菜刀、钢锯肢解尸体。二人冲洗现场后,由陈某某用摩托车将尸块运至附近山上掩埋,另将作案工具丢弃。 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愤报复,伙同被告人宋某某杀害江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8743元。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肖小勇律师接手本案后,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某某,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除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陈某某犯罪; 第二、发现的尸块及血迹只能证明江某某被害,不能证明系上诉人陈某某所为; 第三、证人黄忠不能证实案发当天陈某某在他店内打过电话,通话清单不能认定陈某某作案; 第四、陈某某仅因家属琐事而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不能得到合理解释,原判认定陈某某的有罪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上诉人陈某某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省高级民法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解释: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变通形式,不属于单独的刑罚种类。但判决死缓意义甚大。因为,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就等于判决无期徒刑,等于捡回一条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