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房产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诉称:嘉园小区121号房是原告朱某、被告张某二人按份共有,二人所占份额比例为7:3。目前,有关涉案房屋日常居住使用所产生的供暖费用、物业费用等费用均系由原告朱某支付,被告张某从未承担该部分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1、请求按照各自享有的比例分割涉案房屋。2、被告张某承担相应份额的房屋费用及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张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被告张某现在并未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亦未享受涉案房屋的供暖及物业服务,该费用应当由实际居住人承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费用。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系原被告之父母遗留房产,二位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二人因涉案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原被告二人按份继承,原告继承百分之七十的产权份额,被告继承百分之三十的产权份额,并同时判决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拖欠的物业费及供暖费。
原告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其承担支付的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物业费、取暖费等票据,根据该票据显示,涉案房屋拖欠的相关物业费用及供暖费用均系由原告独自承担。经专业机构评估,目前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00万元。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涉案房屋归原告,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一百五十万元;
2)、被告向原告给付物业费、供暖费四千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继承取得,二人按份共有,原告占70%,被告30%。原被告之间并未就共有房产分割事宜进行限制性约定,故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主张分割涉案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原告垫付的涉案房屋物业费及供暖费用,被告有义务依照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进行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费用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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