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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还需要评估?

发布日期:2018-02-18    作者:成则英律师
从我国《公司法》私法自治的原则出发,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完全是出资当事人之间的私事。是在评估的基础上做价,还是不经过评估直接作价,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决定。
 
此外,由于考虑到《公司法》不再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虚高作价可获得的私利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可以通过股东之间互相监督的办法来解决出资虛高作价的问题。因为虚高作价,首先损害的是其他股东的利益。
 
当然在特定的情况下,虛高作价对公司的债权人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不过在实务中,债务人不应当仅根据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多少来衡量它的偿债能力,更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股东权益和经营业绩来判断它的偿债能力,通过设立物权担保的方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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