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的房屋,占份额较少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芃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涉案东城区龙潭北里206号房屋为原、被告父母留下的遗产,生效判决已确定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原告享有该房屋40%的份额,被告享有该房屋60%的份额。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无法实现自身权利,故起诉法院,请求对位于东城区龙潭北里206号房屋进行分割,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格给付被告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朱蕴辩称:原告所述双方亲属关系属实。同意分割房屋,但要求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因被告家中孩子年幼,需要老人帮忙照顾孩子,故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及家人使用,坚持要求分得房屋。
三、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涉案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的已购公房。2016年7月,原告朱芃起诉被告朱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至我院,要求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经判决涉案房屋归原、被告共有,其中原告朱芃享有该房产40%的产权份额,朱蕴享有该房产60%的产权份额。现涉案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为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043885元,已扣除土地出让金的市场价值为5042841元。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为成本价购房,价值应为5042841元。
四、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东城区龙潭北里201号房屋归被告朱蕴所有;
二、被告朱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朱芃房屋折价款二百零一万七千一百三十六元四角;
三、驳回原告朱芃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物不得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原、被告并未有关于涉案房屋不得分割的约定,原告作为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其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关于分割方案,由法院结合双方对房屋享有的份额、房屋实际占有状态、房屋面积、地理位置、房屋价值等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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