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及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一、组织卖淫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中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组织卖淫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四、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一)我国《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组织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1)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犯组织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对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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