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7-12-16 作者:交通律师
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xx驾驶新****23号车辆行驶至北站公路与北二路交汇路口时碰撞被告李x甲驾驶的宁E560xx号车辆,导致新****23号车辆车上乘客仵小学受伤,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甲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xx医院接受治疗,至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3天。出院医嘱:加强锻炼及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一月内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三月。几被告已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伤情经新疆xx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仵xx右胸损伤致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黑xx为被告李x甲驾驶车辆实际车主,李x甲为黑xx雇佣的驾驶员,宁E560xx号车辆在被告xx海原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同时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期限同上。
裁判依据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仵xx在乘坐被告李xx所驾驶的车辆时,因该车与被告李x甲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李x甲系被告黑xx的雇员,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残疾赔偿金105098.64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营养费2250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误工费12683.36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护理费2653.5元;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赔偿原告仵xx交通费90元;
被告李xx赔偿原告仵xx误工费11181.58元;
被告李xx赔偿原告仵xx护理费6191.5元;
被告李xx赔偿原告仵xx交通费210元;
十一、被告李x甲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46068.58元,给付金额145118.58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9.35%,本案案件受理费3221.37元,减半收取1610.69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310.69元,由原告负担0.65%即15.03元,由被告负担2295.66元,即被告李xx负担1606.96元,由被告黑xx负担688.7元。
以上合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仵xx127535.5元,被告李xx应给付原告仵xx19190.04元,被告黑xx应给付原告仵xx688.7元,均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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