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生产权纠纷时所有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同、高丽诉称:二原告系夫妻,拥有一套宅院位于石圳村9号院,共六间房。因工作原因二原告并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因该房一直空着,被告又无住所,便同意让被告无偿居住。被告当时承诺二原告可以随时收回涉案房屋。现因被告拒不履行返还承诺,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涉案宅院归还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被告通过合法途径从二原告处购买,并且当时签订了购房协议。当时是宋毅作为中间人促成涉案房屋的交易,签订的购房协议也是由刘金代书。被告现在是涉案宅院的所有权人,二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为买卖涉案宅院而签订的购房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与被告所述相符,中间人、代笔人、原被告双方均有签字捺印。二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主张千名捺印并非本人。被告向法庭申请笔迹手印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因检材样本残缺模糊,无法确定结果。根据中间人宋毅所述,与被告主张的事实相符。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出售给被告还是出借给被告。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同村的村民关系,并不存在任何亲属、朋友等关系,而原告所主张的将涉案房屋无偿出借给被告居住长达7年之久,完全不符合常理,且原告称与被告之间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任何协议,无法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被告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均可印证其主张的购房事实,该协议现在处于生效的状态,被告属于有权占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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