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被拆迁安置人的拆迁安置利益?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房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可诉称:艾赢、李梦系夫妻,艾大头、艾小力系二人之子。王娜系艾小力之妻,王可系艾大头之妻。艾大头一家与艾赢、李梦共同居住小桥村379号院落。后该院拆迁,被腾退人包括艾赢、李梦、艾大头、艾沙尔、艾小力、王娜、王可八人,补偿款共计200万元及四套安置房,分别位于门头沟区南竹园791室,792室,793室,795室。王可、艾大头二人离婚后,其女艾沙尔由艾大头抚养。现为维护我的拆迁利益,我起诉要求艾赢给付791室楼房及拆迁款2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艾赢辩称:不同意王可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我,跟原告无关,我已经给付王可1.5万元。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李梦、艾大头、艾沙尔、艾小力、王娜述称:同意艾赢的意见,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可主张曾与艾大头共同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翻盖,但艾赢、艾大头均不予认可。王可亦不认可艾赢曾给过自己1.5万元。根据相关拆迁政策,被腾退人包括本村村民及其婚姻关系人。王可的户籍尚未迁入涉拆迁房屋。
五、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王可的诉讼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王可系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口之一,享有固定面积的安置房购房资格。根据该村的拆迁政策,被腾退人并不能完全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得到补偿。王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艾大头婚姻期间出资翻盖涉案房屋,且盖房属于艾大头的婚前家庭共同财产,所以王可主张的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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