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换安置房屋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是否包括安置房屋?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大诉称,王二与李连英夫妻二人生有王六、王五、王四、王大、王三五个子女。王二夫妻二人拥有1排2号房屋,1979年3月22日李连英去世,其对于该房屋未做处置。该房屋在2012年6月拆迁,王二签订了拆迁协议取得了相关利息。原告要求对李连英的遗产进行继承,搬家补助及周转费原告同意归王二所有。对原告所享有的安置房共有份额相应的差额面积房款原告同意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分割王二就北京市门头沟区惠阳房1排2号(以下简称1排2号)房屋取得的拆迁利益,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和一套三居室安置房。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的房屋,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其分割房屋的拆迁利息,被告配偶的遗产也不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三、王五、王四辩称,我们同意将我们继承李连英遗产的份额赠与给王二。
被告王六辩称,我要求依法继承李连英的遗产,对遗产进行平均分割。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是王二与李连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二在2012年6月6日,与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就该房屋签订了《征收协议》,双方在2015年5月1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王二在该次拆迁中取得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18000元、搬家补助费45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20000元、工程配合奖励费90000元、周转补助费5000元、二次搬家补助费450元,另外还获得一套三居室安置房。但协议中的房屋面积及大于安置面积,王二为此补交了差额安置房屋面积房款90000元。征收补偿、补助款在扣除差额面积房款后31000元已经由王二领取,获得的安置房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阳光小区1号楼2单元201号(以下简称201号)。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及单价与原来签订的协议有所改变,、王二又补交了35000元房款,王二在该房屋居住。王六、王五、王四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201号房屋归王三所有,王六、王五、王四、王大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所有继承权并签字,但王大没有签字。王五、王四表示放弃继承权并将份额赠与给王二。王三称在拿到拆迁款后,王二、王三与王六协商,王三支付给王六补偿款25万元,王六放弃房屋的继承权。王六称25万元的补偿款与放弃继承权的协议无关,王四称该补偿款是王六放弃继承的补偿。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阳光小区1号楼2单元201号的房屋由王二、王大共有,王二享有百分之九十的份额,王大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
(2)、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大支付征收补偿款9400元。
(3)、王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六支付征收补偿款9400元。
(4)、王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二支付差额面积房款12000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在其死亡后没有留下遗嘱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1排2号房屋是王二、李连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李连英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份额为李连英的个人财产。该房屋现已经被征收,该遗产应为房屋份额所对应的征收补偿利息部分。具体为201号房屋及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的一半份额。房屋在发生征收前一直由王二居住使用,因此搬家补助、二次搬家补助及周转费应归王二所有,该部分不属于李连英的遗产。本案中属于对物权分割产生的纠纷,王二主张王大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王五、王四曾签署过放弃房屋继承权的协议,但二人又称其将二人的继承份额赠与给王二。王五、王四在放弃房屋继承权时没有取得相应的补偿款,遗产也未进行分割,因此对于二人撤回放弃房屋继承权的表示应当予以支持。王三曾向王六支付过25万元补偿款,王六主张该款项与放弃继承权无关,是家庭对自己的补偿。结合2016年12月12日签订的协议及王四的陈述,该25万元的补偿款应为王六放弃201号房屋继承权的补偿。王六放弃房屋继承权时,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其不能任意撤回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王六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王二、王五、王四、王大、王三可以继承201号房屋中属于李连英的部分份额,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各个继承人的份额应当均等。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中属于李连英的部分应由王二、王六、王五、王四、王大、王三继承,六人份额应当均等。王五、王四、王三三人同意将其所享有的份额赠与给王二,王二缴纳的房屋差额面积房款应当由房屋的所有共有人按照比例平均承担。王二应向王大、王六支付二人所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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