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有遗嘱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分割?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冯晓诉称:王玲和冯强为夫妻,育有冯大庆、冯二庆、冯三庆、冯四庆、冯五庆五子女。冯晓系冯二庆与前妻张桃之女,后冯二庆与孙岩再婚。冯强、冯二庆、王玲、冯大庆先后去世。冯浅系冯大庆之子,梅暖系麻米之子,冯大庆与麻米均系再婚。单位将潘楠小区361号房屋分配给冯强,冯强去世后涉案房屋登记权人变更为王玲。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
二、被告辩称
冯四庆、冯五庆、冯三庆、麻米辩称: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系王玲,属于王玲的遗产,其生前订立遗嘱,故原告无继承权。
张桃辩称:涉案房屋系冯强与王玲的夫妻共同财产。
孙岩辩称:涉案房屋是王玲财产,应当按照其意愿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有我的份额,我全部转给冯四庆及郭涛。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冯浅在庭审中明确放弃继承权。冯晓主张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冯二庆提供,被告主张系冯二庆及郭涛共同支付。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被继承人王玲遗嘱,明确表示由冯四庆、郭涛二人继承其遗产。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王玲名下涉案房产由被告冯四庆继承所有;
(2)驳回原告冯晓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双方对于涉案房产的归属存在争议,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冯强去世后,王玲购买,且购房时虽然使用了冯强的工龄优惠,但其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故法院有理由认定涉案房屋系王玲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玲的遗嘱的形式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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