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拆迁利益的继承权遭到侵犯如何解救?
发布日期:2017-10-19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月二诉称,王络与李宁是夫妻,育有王月二、王月三、王月一三兄弟,王成系王络之父,王月三与刘宝系夫妻。王月三、王月三之子、王络、李宁先后去世。401号院系王络与李宁房产,我和父母新建北房三间、配房四间、南房三间。涉案宅院拆迁,现我要求依法继承对拆迁利益。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月一辩称,王络与李宁有三套宅院:王家老村一处,401号院,王家新村7号院。二老生前已经将三套宅院处置完毕,王家老村一处分给原告,7号院分给王月三,401号院归我。401号宅院拆迁利益与原告无关。
三、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刘宝述称,同意王月一的辩解。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络与李宁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后,李宁与王月一共同居住在华中小区,王络一直居住在401号院。关于三套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家老村宅院登记在原告名下,7号院登记在王月三名下,401号院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络名下。王月一与耿婷离婚时,因无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做处置。经调查,401号院拆迁利益包括301室(90平)、302室(114平)两套房,其中301室已有被告出卖。
四、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302室楼房一套归原告王月二所有;
(2)被告王月一变卖301室的房款归被告王月一所有;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查明事实,王月二及王月三婚后搬出401号院,王月一未成家未搬出该院继续同父母共同居住,这并不代表分家,不产生法律效果,且在王月一离婚时,根据当时离婚诉讼中王月一夫妻二人自认夫妻二人无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401号院的登记权人为王络。前述几项事实都可认定401号宅院并非王月一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该宅院应当认定为王络与李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二位被继承人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其二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原告未对被告将301室出卖之行为提出异议,故可以酌定被告继承该笔房款,而302室归王月二所有。诉讼中,刘宝表示对401号院回迁利益不再主张权利,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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