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涉及农村户口补贴的应该如何处置?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房产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闫六条、闫五条共同诉称:闫浪、柴花系夫妻,育有原被告六子女。母亲柴花生前享受农业户口土地确权地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今年村委会为母亲发放的确权地生活补贴款(500元人/月,550元人/年)全部由被告闫大条待领。该补贴款系母亲遗产,现诉至法院:1.村委会发放柴花确权地生活补贴款由六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六分之一;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闫大条辩称:二原告均未尽到赡养义务,无继承权。
被告闫二条辩称:四被告共同赡养母亲,且母亲在世时也是默认将补贴款均分给四被告。
被告闫三条辩称: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闫四条辩称: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1日起,村委会向柴花发放确权地生活补贴。被继承人生前曾因赡养纠纷将六子女诉至本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六子女每月向被继承人给付固定生活费,医疗费凭据由六子女平均负担。此后,被继承人未就相关问题再次起诉。
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村委会发放的被继承人确权地生活补贴款一律由原被告六人均分。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任何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本案中,村委会向被继承人发放的确权地生活补贴费系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视为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六名当事人均系被继承人之子女,故均系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六名当事人皆系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平均分割该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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