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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已超退休年龄,如何争取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7-09-22    作者:魏涛律师
邵某某,男,1949年出生,2014年11月6日在舞阳县吴城镇东王村路段被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撞伤,造成趾骨骨折,住院治疗数日,花费数万元医疗费,在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与司机以及车主协商,连最基本的医疗费,对方都不愿意给付,邵先生的误工费更是无从谈起。协商赔偿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光法律师起诉至舞阳县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情况下,还要求赔付3个月的误工费,依据实际损失工资进行计算。。
      开庭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及肇事司机和车主一直认为邵先生已经60多岁,达到退休年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认可,但光法律师认为,邵先生虽然已经超60岁,但是出事之前一直在郑州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务工,一个月将近3000元的工资。受伤之后需要休养,也就没有办法继续上班,单位也停发了工资。并且退休年龄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我国相关法律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劳动的人员未做禁止性规定,受害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也有单位提供相关工作情况证明,完全能够证明邵先生工作以及受伤减少收入的情况。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应予以全部支持。
       庭审之后,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采纳光法律师的意见,全额支持邵先生的误工费。
       律师意见:退休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之后提供有偿劳动,因损害致使收入减少的,针对误工费部分提交单位以及工资情况证明,明确收入以及损失情况,便于误工费得到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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