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祸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01月01日20时45分许,区某驾驶面包车辆行驶在盐步某路段时,因避让右侧车辆与万某驾驶的无号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万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区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万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盐步医院)救治。住院17天。经医生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嘱:(1)定期门诊复诊,每周复查2-3次,不适随诊。(2)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3)注意左上肢左肩部合理功能锻炼。(4)住院期间陪人一名。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万某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万某后续治疗费以捌仟元人民币为宜。鉴定费花去2500元。
万某受伤前一年在佛山市经营五金生意,月收入为4500元/月。
随后,万某将区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24166.11元
2、后续治疗费:8000元
3、营养费:500元
4、住院伙食费:1700元(100/天×住院17天 )
5、护理费:1190元(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17天)
6、交通费:400(酌定)
7、误工费:4500÷30天×100天=15000元(算至评残前一天)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共65505.51元
1、34757.2元/年×17年×10%=59087.24元
2、25673.1元/年×5年×10%×1/2=6418.27元
9、鉴定费:2500元
10、精神抚慰金:7000元
合计:125961.62元
【律师解析】
1、 伤者属农村户籍,但在事故发生前己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故以城镇标准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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