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办理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2/3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专家论证-承办人实质性审查-征求专家意见-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作出决定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登记-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未含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时间)
承诺期限:20工作日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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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7项:设置社会意识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令第31号)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意识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近《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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