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变更)
发布日期:2017-07-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
办理条件
(1)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频率划分、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
(2)具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以及详实可行的技术方案;
(3)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频率资源许可、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等)。
所需材料
1、企业出具的频率申请公函
2、营业执照
3、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
4、《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省级以上(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拟台站设置使用的意见。(涉及全省性专用对讲系统网络规划问题的)
6、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如:大型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申请的无线电频率涉及电信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等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1、申请单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递交无线电台(站)频率使用申请材料;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无线电台(站)频率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无线电台(站)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组网方案、拟使用频段、初步设备选是否合理;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拟指配的频率进行监听和测试;
4、为申请单位指配频率。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法定办理时限:20日,进行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检测时间:9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检测时间:9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粤府令第20号)第十九条。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