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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亲生的孩子送与别人收养并收取一定的钱财犯罪吗?

发布日期:2017-07-18    作者:姚乐乐律师
姚律师答疑: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得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区别???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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