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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7-07-16    作者:高震律师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共财产予以占用、使用,从而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2.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
  3.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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